为畅通检举举报渠道,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现就省物流集团公司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接受信访举报监督事宜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1. 对省物流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 对集团公司监察对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管理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 集团公司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 集团公司监察对象对省纪委监委派驻集团公司监察专员办公室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专员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 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不予受理事项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如: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不服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和劳资纠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事故赔偿纠纷。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4.其他不应由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事项。
三、注意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
2.诬陷、制造假证或谣言等陷害他人的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3.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以下行为属于信访举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动。对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的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提倡实名举报,请写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举报方式
1.来信举报:甘肃省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邮编730000。
2.来访举报: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181号集团公司一楼信访室。
3.来电举报:0931-8457794。
4.网络举报:gsgjwljtjw@163.com。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职工如实反映问题,积极提供线索,我们将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陷害、打击报复。
特此公告。
省物流集团公司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2024年4月28日